案例三:
杨某某,党员,某县科技局正科级干部。
2017年3月,杨某某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规定,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免职处理。杨某某怀疑举报人为县科技局王某,于2018年12月、2019年2月先后2次用自己违规购买的手机“黑卡”向县委、县政府多名领导发送短信匿名举报王某公款旅游、违规领取车补等问题,意图对王某造成不良影响,甚至使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追究。
经县纪委监委核查,杨某某所反映情况均不属实。杨某某存在主观恶意,蓄意打击报复其个人臆测的“举报人”;匿名举报、无中生有,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王某。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政治纪律,2019年5月,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,追究杨某某的党纪责任,给予其留党察看处分。